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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序号 5 职权名称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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