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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
序号 3 职权名称 进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四条第三款: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可以由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将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在运输、装卸过程中,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防疫措施。指定的存放、加工和隔离饲养或者隔离种植的场所,应当符合动植物检疫和防疫的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实行注册登记,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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