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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序号 4 职权名称 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三)动物尸体;
  (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装载过境动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饲料和铺垫材料,必须符合中国动植物检疫的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一款: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查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7.《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8.《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9.《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3号)第二十三条 食用水生动物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指定口岸进境。 
  10.《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7号) 第九条 进境粮食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管理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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