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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序号 1 职权名称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1号)。 
  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第二十一条: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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