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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序号 7 职权名称 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
类别 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 山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574号)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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