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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12 职权名称   隔离
类别 行政强制 实施主体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十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
  第十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并且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五条: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十一条:对染有鼠疫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第七十八条:对染有霍乱的船、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第八十九条:对染有黄热病的船舶、航空器,应当实施下列卫生处理:(一)对染疫人实施隔离。
  第九十六条:受留验的人员在留验期间如果出现检疫传染病的症状,卫生检疫机关应当立即对该人员实施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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