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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检疫
序号 27 职权名称 口岸卫生检疫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各口岸分支检验检疫局
  口岸卫生检疫应当提交报检,实施依据如下:
   A.出境报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A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B入境报检:
    B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
  B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B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B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七条:入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先到达的国境口岸的指定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任何人不准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在国境口岸发现检疫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或者有人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国境口岸有关单位和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报告,并申请临时检疫。
  第十四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其代理人,必须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经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准运进或者运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第十一条: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不准入境、出境。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特殊物品审批单放行。
  第十九条:卫生检疫机关的职责:
  (一)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
  (二)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
  (三)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
  (四)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
  (五)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
  (六)签发卫生检疫证件;
  (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
  (八)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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