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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
序号 22 职权名称 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进出口商品验证管理应当提交报检,实施依据如下:
    A.出境报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A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B入境报检:
    B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
  B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B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B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六条 
  商检机构依照本法对实施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实施验证管理,查验单证,核对证贸是否相符。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商检法的规定,对实施许可制度和国家规定必须经过认证的进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检验单证核对证货是否相符,实施验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同有关部门后制定,调整并公布。
  3.《进口许可制度民用商品入境验证管理办法》(总局第6号令)
  4.《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总局第117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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