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进出口法检商品免验管理
序号 23 职权名称 进出口法检商品免验管理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第三款“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发货人或者生产企业申请,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免予检验。免予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商有关部门制定”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