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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邮寄物检疫
序号 30 职权名称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进出境邮寄物检疫应当提交报检,实施依据如下:
   A.出境报检:
   A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章第十五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商检机构规定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商检机构报检。
  A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前,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A3.《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B入境报检:
   B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章 
  第十一条 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商检机构报检。
  B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前或者进境时,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B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B4.《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6号)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一条:邮寄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实施检疫,必要时可以取回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不得运递。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三条: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互换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施检疫。邮局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 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第十四条 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三十一条: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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