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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序号 29 职权名称 进出境旅客携带物检疫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八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条:携带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名录以外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在进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携带动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检疫证书等证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三条:携带、邮寄出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物主有检疫要求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5.《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港口、机场、车站的旅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进行检查,对可能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进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必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旅客进出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7.《出入境人员携带物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4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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