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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
序号 24 职权名称 非法定检验进出口商品抽查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商检机构对本法规定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
  国家商检部门可以公布抽查检验结果或者向有关部门通报抽查检验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九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3.《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总局2002年局长令第39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的抽查检验工作,确定、调整和公布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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