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序号 18 职权名称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主体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质检总局令第78号)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各地质检机构)按照职能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