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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控
序号 36 职权名称 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及安全风险监控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实施检疫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本法规定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
  (二)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
  (三)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
  (四)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港口、车站、仓库、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施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器具。
  3.《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18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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