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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序号 38 职权名称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国外卫生注册推荐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13年修正)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在国外卫生注册的,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卫生注册登记后,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外办理。 2.《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办理国外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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