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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序号 41 职权名称 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标识加施企业考核认定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实施主体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1.《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69号令)第五条:对木质包装实施除害处理并加施标识的企业(以下简称标识加施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除害处理标识加施资格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标识加施申请考核表》(附件3);
  (二)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部门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厂区平面图,包括原料库(场)、生产车间、除害处理场所、成品库平面图;
  (四)热处理或者熏蒸处理等除害设施及相关技术、管理人员的资料;
  (五)木质包装生产防疫、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六)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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