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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关于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等事宜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7】137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公司: 

  检疫处理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检疫处理收费是质检系统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和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检疫处理单位的收费行为,总局将在检疫处理成本调查结果的基础上,综合检疫处理市场的竞争程度、事业单位经费保障程度等因素,制定降低质检系统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的方案(以下简称“降费方案”)。在降费方案出台之前,就质检系统检疫处理单位的收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 

  201741日起,各检疫处理单位应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附件3的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10%进行收费,并按照《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完善收费公示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1019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系统网上收费公示规范化实施方案(试行)》(质检办财〔2015881号)等文件要求提前进行收费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总局鼓励各检疫处理单位在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制定高于10%的降费标准。201741号前已经降低收费标准超过10%的检疫处理单位,不得以本通知为由上调收费标准。 

  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于201741日前将所属单位盖章后的收费标准对比表(见附件)以及2013年以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文件汇总后报总局。 

  二、加强对检疫处理收费工作的监管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环节收费管理的通知》(国质检财函〔2015610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质检收费十七不准〉的通知》(质检办财〔20161079号)等文件的有关要求,强化收费主体责任,认真履行收费管理职责。对于查实的乱收费问题,以及未严格按本通知要求降低检疫处理收费标准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特此通知。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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