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修订内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12-22

   

  1119起,由国家环保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修订内容的公告》(环保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15年第69号,以下简称69号联合公告)开始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与以往相比作出了以下修改:将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了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内容。 

  69号联合公告具体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将《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修改为“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 

  二是环保部停止受理和审批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已发放的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单位,无需向环境保护部申领相关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三是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经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不得进口。 

  四是海关部门无需验核非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 

  我国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实施目录管理,现行有效的《进口废物管理目录》是国家环保部、商务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质检总局2014年第80号联合公告(以下简称201480号联合公告)。根据69号联合公告201480号联合公告也作了相应调整,将原“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调整为“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并取消了“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进口许可证审批,主要涉及“木及软木废料”“金属和金属合金废料”两类共计18个商品分类编码的废物原料。 

  为落实好调整后的政策,检验检疫部门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一是企业进口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报检时不需再提供相应进口许可证。 

  二是企业申请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时,对于代理进口废物原料属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不需提供相应的加工利用单位信息。 

在此,检验检疫部门也提醒广大进口企业,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仍实施目录管理,对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和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以及虽列入上述目录但没有适用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禁止进口。对于列入非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仍需按照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内收货人、国外供货商应取得注册登记资质,进口废物原料应实施装运前检验和到货检验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有关强制性要求。切勿片面理解政策变化,盲目进口废物原料,以免给自己造成损失。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相关附件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