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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6-01-04

SDJGF2015013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委托办理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工作的通知

 鲁检卫函〔2015609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根据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进全省系统业务体制改革,进一步精简环节、优化服务、减负增效,按照《行政许可法》《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质检总局关于深化质检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国质检法〔2015128号)和《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加强监督管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鲁检法〔2015153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将原由省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委托各分支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负责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监督管理规定和工作程序,监督检查各分支局检疫处理单位资质审批和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情况。 

  二、省局委托各分支局按规定实施辖区内企业和人员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申请的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公布、延续备案、备案变更、重新办理、暂停和恢复使用备案证明、注销、撤销及监督管理工作,委托期限为5年,有效期自2015121日起至20201130日。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省局将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与各分支局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三、各分支局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依法办理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及人员认定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办理工作流程及时限,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行政许可委托书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127 

    

    

    

    

    

    

    

    

  附件 

  行政许可委托书 

    

  委托机关名称:bt36 

  受委托机关名称: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十条。 

  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企业和人员申请的受理、评审、审批、发证、公布、延续备案、备案变更及重新办理、暂停和恢复使用备案证明、注销、撤销以及监督管理工作。 

  三、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委托机关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 

  2.允许受委托机关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检查,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受委托机关权利和义务。 

  1.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2.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且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检查。 

  4.在委托权限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四、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2015121日起至20201130日。 

    

    

    

  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受委托行政机关印章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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