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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08

SDJGF2017001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检通〔201726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促进原产地签证便利化,省局研究制定了《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7215 

 (此件公开发布) 

  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63号)和《质检总局关于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新一批改革试点经验的公告》(2016年第120号)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系统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管理工作。符合本规范第六条规定的原产地申请人,不受检验检疫辖区限制,可选择山东省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 

  第三条 所属机构是指原产地申请人备案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为工商注册地检验检疫机构。 

  签证机构是指原产地申请人申办原产地证书的检验检疫机构,一般为1个且与所属机构一致。对于经检验检疫机构确认可以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原产地申请人,签证机构可以为多个,可为所属机构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 

  异地签证是指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原产地申请人在所属机构之外检验检疫机构申办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方式。 

  第四条 省局通关处负责全省系统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组织和管理。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辖区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 

  第五条 原产地申请人可自愿向所属机构申请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申请原产地申请人备案的企业可同时申请原产地签证一体化 

  第六条 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在山东省内检验检疫机构获得原产地申请人备案; 

  (二)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评定为B类及以上(未在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评级的原产地申请人,在周期评定之前暂按照B类企业管理)。 

  对于同时申请原产地申请人备案与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企业仅需符合第二项要求即可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 

  第七条 原产地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交纸质申请等方式所属机构申请增加1个或多个签证机构。 

  第八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所属机构应立即配合完成信息化配置。 

  第九条 对于所属机构已完成信息化配置的,签证机构不得拒绝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 

  第三章 签证流程和要求 

      第十条 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申报原产地证书时,应将电子申报信息发送至实际办理原产地证书签发手续的签证机构。 

  第十一条 对于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申报原产地证书时,签证机构应按照辖区内原产地申请人申办原产地证书的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异地签证涉及资料审核方式原产地调查的,由签证机构进行;异地签证涉及实地调查方式原产地调查的,由签证机构委托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所属机构负责原产地申请人分类和变更、产品备案、原产地申办人员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签证机构负责空白原产地证书发放无纸化申报、电子申报信息审核、书面资料审核签字盖章和发证归档等原产地签证工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异地签证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被国外退证查询的,签证机构负责处理。 

  第十五条 异地签证原产地申请人的失信行为,签证机构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检验检疫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仅限在所属机构办理原产地签证手续。 

  (一)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等级降为C级或以下的; 

  (二)被检验检疫机构行政处罚的; 

  (三)隐瞒进口成分、高价低报等不如实申报被查实的; 

  (四)同一批货物重复申请原产地证书的; 

  (五)丢失、转让、买卖空白原产地证书的。 

  第十七条对于原产地申请人不再实施原产地签证一体化的,由所属机构进行调整;签证机构发现异地签证的原产地申请人有本规范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告知所属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签证机构与所属机构之间要建立合作机制,加强原产地签证一体化方面的沟通协调。 

  第十九条 省内企业跨省申请原产地签证一体化以及省外企业到山东省内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书的,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范由省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2017220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219日。《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原产地签证一体化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通〔2015186号)予以作废。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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