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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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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检通〔2015267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规范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929 

    

  山东检验检疫局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规范无纸化报检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山东检验检疫局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检验检疫局辖区内无纸化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通关业务处(以下简称山东局通关处)统一管理全省系统无纸化报检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各分支局)负责辖区内无纸化报检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无纸化报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在企业信用管理和货物风险分析基础上,允许企业通过检验检疫业务平台提交电子报检单和通过“山东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无纸化系统”)提交报检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并据此进行审核、受理报检的报检方式。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应该是有效的数据电文。  

  第二章实施范围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B级及以上的企业,在自愿基础上,可以申请采用无纸化报检方式报检。代理报检企业自愿申请采用无纸化报检方式报检的,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信用等级均应为B级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批准文书)、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报检批次,暂不实施无纸化报检。 

   第三章实施方式 

  第七条 企业申请无纸化报检时,应做出书面承诺。承诺内容主要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对提交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建立报检档案管理制度等(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格式见附件)。 

  第八条 代理报检企业申请无纸化报检的,申请时应先提交本企业承诺书,其委托人所提交的承诺书可与《代理报检委托书》合并,在《代理报检委托书》“其他与报检有关的相关事宜”中注明“采用无纸化报检方式报检,并对提交的电子数据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企业在首次使用“无纸化系统”之前,应通过“无纸化系统”备案用户名和口令。通过备案的用户名和口令发送的电子数据视为该企业所发送的电子数据,企业对发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山东局通关处统一在集中审单系统中设定审单规则,对无纸化报检企业资质进行布控。不符合无纸化报检条件的自理报检企业名单由山东局通关处通过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系统获取。不符合无纸化报检条件的代理报检企业名单由各分支局向山东局通关处提交。 

  对于通过检验检疫信用管理系统无法查询的省外企业的信用等级,各分支局可要求企业提供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明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采用无纸化报检方式的,各分支局可按以下方式简化报检随附单证: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等贸易性单据(贸易单据中涉及检验检疫要求的除外),企业报检时可不提交相应单据或通过“无纸化系统”生成格式化单据或扫描上传。不提交相应单据的,企业应自行建档保存。 

  (二)可通过信息化系统核查的许可/备案单证(批准文书)、双边质检无纸化合作协议项下的证书,报检时可只提供单证名称及号码。《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等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核查的,由系统完成核查;《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等未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自动核查的,由各分支局通过核查内部系统信息进行确认。 

  (三)以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出口口岸换证批次,报检时不需提供贸易单据。 

  (四)口岸申报时已全部上传随附单证电子数据的入境流向批次,在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不再重复提供相应的纸质随附单证。 

  第十二条 采用无纸化报检的企业,应通过“无纸化系统”提交随附单证电子数据,并在报检单“特殊要求栏”注明“无纸化报检”字样。实现随附单证电子数据上传的,报检时可免于提交纸质随附单证。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批准文书)、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报检批次,除许可证件(批准文书)、国外官方证书外的其它报检随附单据,可通过无纸化系统上传,报检时可免于提交相关纸质随附单证。 

  第十三条 实施无纸化报检的代理报检批次,代理报检企业应通过“无纸化系统”上传《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扫描件,正本留存备查,留存期限为出境2年、入境3年。 

  第十四条 需要检验检疫机构核销的随附单证,报检企业可通过“无纸化系统”填写核销情况,由系统自动核销。各分支局对核销情况进行核对确认。单据全部核销完毕后,各分支局应收回正本。 

  第十五条 实施无纸化报检的批次,应通过“无纸化系统”实现单据内部流转。各分支局业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通过“无纸化系统”调阅报检信息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依据“无纸化系统”的单据信息和业务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进行计费、收费、施检、签证放行、发证和归档。 

  第十六条 对于不需填写内部记录或实现内部记录无纸化的无纸化报检批次,各分支局直接对报检批的电子数据归档。未实现内部记录无纸化的,按规定对留存的纸质单据进行归档。 

  第十七条 企业对实施无纸化报检的批次申请更改或撤销报检的,可通过“无纸化系统”提交更改或撤销报检申请,并提交相关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各分支局按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八条 对信用等级为A级以上或在企业分类管理中属于一类以上的出口企业,全部报检随附单证可由报检企业暂存或定期向检验检疫机构缴存,报检时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第十九条 各分支局在受理报检、签证放行、检验检疫及监管过程中需要审核纸质随附单证的,可要求企业提交相关纸面单据,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验检疫最终判定不合格的批次,各分支局应在做出最终不合格判定结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要求报检企业提供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的全套单据,包括贸易性单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分支局应督促企业建立报检档案管理制度,报检档案管理制度应当完善、有效、可追溯 

  报检档案包括报检单及随附单证等相关资料,可以是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有纸质单证的应留存纸质档案。 

  报检档案保存期限为出境2年、入境3年。 

  第二十一条 各分支局应结合实际制定无纸化报检监督管理规定,结合现场查验、检验检疫、监管等工作,定期对无纸化报检企业随附单证保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施无纸化报检的企业不再符合无纸化报检要求,或者不履行无纸化报检承诺的,企业报检时不能继续采用无纸化报检方式。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在无纸化报检过程中的失信行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无纸化报检随附单证不改变现有的检验检疫业务流程和业务规范。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由山东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2015101施行,有效期至2020930 

    

  附件: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 


  附件 

    

  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企业承诺书 

    

  本企业                                      (企业名称及报检单位备案编号)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等级为  级,现自愿申请无纸化报检方式,并郑重承诺: 

  一、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依法报检。 

  二、严格按照要求提交报检单证和电子数据,保证报检单证和电子数据真实、准确,与对应纸质单据一致,并保证所有通过本企业在“山东检验检疫无纸化报检管理系统”中注册用户名下传递的电子单据或电子数据皆为本企业所有,并对其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承担因电子单据或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所引发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完善、有效、可追溯的报检档案管理制度。 

  四、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管,检验检疫机构需要审核纸质单证或调阅报检档案的,积极予以配合。 

    

                                                        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名: 

                                                           期: 

                                                        企业公章: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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