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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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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规程(施行)》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全面推进省内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8月18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工作规程(试行)

  一、工作模式

  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是指通过优化检验检疫工作流程,打破地域和机构限制,以通报、通检、通放为基础,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

  通报,是指企业可自主选择在省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手续。

  通检,是指在坚持属地化监管的基础上,省内检验检疫机构之间互认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结果。

  通放,是指企业可自主选择在省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办理通关放行和领取检验检疫证单手续。

  出口直放,是指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放行,口岸除必要的风险监控措施之外,一般不再查验。

  进口直通,是指货物可直接运至目的地实施一次检验检疫,需在口岸实施检疫预处理的,应在口岸处理完毕后运至目的地。

  二、适用范围

  进出口货物通关业务一体化适用于出口货物产地与出境口岸、进口货物目的地与入境口岸均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检验检疫业务。

  三、实施条件

  按照风险分析、科学管理的原则,统一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货物清单”(以下简称货物清单,见附件,已维护至集中审单系统和CIQ2000系统中),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进出口货物疫病疫情、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等情况动态调整。检验检疫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企业,进口或出口货物清单以外的货物,可自主选择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

  列入货物清单内的进出口货物,除可以异地申领检验检疫证单外,其它仍按原流程办理,不实施通报、通检、通放(签发通关单)、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

  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的企业,原则上应实施无纸化报检。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提交许可证件(批准文书)、国外官方证书但未实现信息联网核查的报检批次,应在提交纸质报检随附单据的同时,上传所有报检随附单据的电子数据。

  四、实施原则

  (一)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是否实施一体化通关模式由企业自愿选择。一体化不改变原有的施检工作模式,原有的报检类别依然保留,在原有的报检类别基础上,企业可以申请异地签证。

  (二)坚持一次报检的原则。无论是否实施一体化,包括流向报检等原有报检类别,都只实施一次报检,报检单位只提交一次纸面单据。

  (三)坚持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编号原则。企业报检号应按第一个实施检疫或检验的机构的编号规则编号。

  (四)坚持谁施检、谁负责原则。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检验检疫实施全过程负责,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流程归档。

  (五)实施一体化单据由受理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初计费和收费,涉及费用更改以及退费的,坚持谁计费、谁收费、谁退改费。

  (六)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在实际工作中应以最大化便利企业为原则。

  五、具体业务要求

  (一)出口直放。

  1.报检。企业选择出口直放的,应在报检时注明报关关区,正确录入“启运口岸”和“目的机构”(启运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并勾选“一体化标志”。对实施出口直放的出口货物全部实施直通式报检,企业向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并可自主选择向任一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随附单据。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负责对报检信息及随附单据进行审核。报检时申请异地领取证单的,应同时审核是否具备异地领取证单的条件。

  2.通关放行。按照“谁施检、谁负责”的原则,出口货物经产地、采购地或集散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企业可根据需要向产地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通关单,办理放行手续。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至企业报检时注明的报关关区,打印通关单后,相关信息通过CIQ2000业务系统直接反馈至启运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CIQ2000业务系统对出口直放的信息进行查询。

  (二)进口直通。

  1.报检。企业选择进口直通的,应在报检时注明报关关区,正确录入“入境口岸”和“目的机构”(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并勾选“一体化标志”。企业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电子报检数据,并自主选择向目的地或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随附单据。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随附单据的,报检时应通过无纸化报检管理系统上传所有随附单据电子数据,涉及许可证件(批准文书)、国外官方证书等需要提供纸面单据的同时按规定提交纸面单据。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调取相应报检号并按规定受理报检,对纸面随附单据的有效性、以及纸面随附单据与随附单据电子数据的一致性进行核对确认。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原则上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纸面报检随附单据。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受理报检前需要施检部门确认的入境货物,由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

  2.通关放行。对实施进口直通的批次,企业可根据需要按照谁受理、谁放行的原则向口岸或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互为关联机构)申请通关单。相关检验检疫机构直接将通关单电子数据发送至企业报检时注明的报关关区。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通关单的,生成T字号,报检信息通过CIQ2000业务系统逆流向至入境口岸对应的检验检疫机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信息实施闸口放行。对于逆流向数据,口岸检验检疫一般不需受理,对于特殊情况下需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按“流向”受理,并完成相应流程。对于需要实施预防性检疫处理的,按照“谁受理、谁联系”的原则,由报检受理机构通过CIQ2000或无纸化系统通知企业和关联机构(三废直通业务除外);检疫处理结果单按照“谁接受、谁通知”的原则由接受机构通过CIQ2000或无纸化系统通知关联机构。预防性检疫处理的监督由处理实施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三)报检更改及风险管理。

  企业可向报检地或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更改申请。更改申请提交给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且施检地施检机构尚未接单的,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可在完成更改审批流程后实施更改;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已进入施检流程的,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无纸化报检管理系统中将更改申请提交给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由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更改审批流程,并实施更改。

  对于不符合受理报检规定被某一检验检疫机构拒绝受理报检的“通报”批次,受理报检机构应在集中审单系统“结果登记”中登记“不合格”,并选择入境提单(B/L)号或出境合同(S/C)号项目,录入对应的提单号或合同号,详细填写不合格说明,作为警示识别条件。如有其他布控指令也不合格的,还须对应按指令项目录入为“不合格”,并说明不合格情况。

  (四)异地申领检验检疫证单。

  企业可根据需要向省内任一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领取证单。异地申领证单的,应在报检单中填写证单申领机构,勾选“异地申领标志”。对于实施国外备案签字人签发、不合格证单、援外物资证书及总局有明确规定不得授权签字的证单,仍按原规定办理。报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应同时审核是否具备异地领取证单的条件。

  1.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负责证稿拟制和审核,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人员负责证单复审,并根据企业申请在证稿上填写证单实际签证地点,核对无误后将电子信息提交到缮制环节。

  2.实际签发机构(代签机构)检务人员负责证单缮制,对签证地点进行审核,加盖实际签发机构签证印章,企业领取证单人员在证单留存副本背面签字(或采取其它登记方式)。

  3.实际签发机构的证单缮制人员仅负责选择正确的空白证单进行打印并核销,对证单内容不得做任何修改;实际签发机构的证单授权签字人仅核对签名是否为本人并手签,不负有其他责任;实际签发机构的证单发放人员仅负责根据证单格式选择加盖正确的签证印章。

  4.更改、补充、重发证单的,企业可向实际签发机构或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更改申请,由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证单复审”节点前的全部手续,实际签发机构负责收回作废证单(原留存副本除外)后重新签发证单,电子数据同时提交至归档环节,由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重新归档操作。

  (五)计收费。

  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批次由受理报检地实施初计费和收费。涉及费用增加的,可在受理报检或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再计费和收费。涉及退费的,应在原计收费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退费手续。

  (六)档案管理。

  对于不同检验检疫机构共用一个报检号的通关业务一体化批次,CIQ2000系统中的数据归档只能由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检务人员对所有单据(异地申领证单的不含证单副本)进行正常归档,同时在CIQ2000系统中对已提交到归档节点的电子数据进行“数据归档”操作。涉及“异地申请检验检疫证单”的批次,为便于管理,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先在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实施“物理资料归档”,待代签机构完成所有流程后,再对应做批量归档,作为业务流程结束的标志;也可在代签机构完成所有流程后,在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数据归档”操作。

  因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模式不在施检地检验检疫机构存放的单据,由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的对应检验检疫机构单独建档,并按照检务档案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在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中进行“物理资料归档”,通过CIQ2000业务管理系统与施检地对同一报检批实施的归档号实现关联。签证环节的相关工作流程周期按现有规定执行,相关档案管理周期参照检务档案管理周期。

  (七)口岸与内地检验检疫机构的信息互通。

  对于出境由产地直接签发通关单或入境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直接签发通关单的批次,出境或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CIQ2000业务系统“检验检疫区域一体化协同处理”模块查询相关批次信息,必要时可相互发送工作联系信息。

  (八)其它要求。

  1.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其进出口的货物1年内不再实施出口直放和进口直通:

  (1)进出口的货物擅自损毁封识、调换货物、改换包装的;

  (2)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发生退货、索赔,造成恶劣影响的;

  (3)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2.对于在口岸和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均需施检的非通关业务一体化批次,企业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入境流向”受理,生成电子通关数据的同时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发送转单信息,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可通过系统自动或指定专人受理转单信息生成新报检号,不再要求企业重复报检。对于只需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施检的非通关业务一体化批次,按原流程受理报检。

  六、其他

  (一)本规程中“通关单”含纸质通关单和“无纸化”通关电子数据。

  (二)省局已发布相关规定内容与本规程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本规程未尽事宜由省局通关处负责解释

  (三)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

  附件: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实施通关业务一体化货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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