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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实施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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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全面实施原产地无纸化申报的通知

鲁检通函〔2014〕372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推进原产地工作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检通〔2014〕112号),进一步提高原产地签证便利化水平,省局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省系统全面实施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为规范管理,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方式和条件

  (一)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是指符合条件的原产地证申请人,在申办原产地证书时可免于提交纸质单据,相关单据由企业按规定自存的原产地证申报方式。检验检疫机构凭电子申报数据直接签发原产地证书,在签证过程中,可根据需要要求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提交有关纸质单据进行确认。

  (二)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评定为B类及以上;

  2.具备必要的单据管理条件;

  3.各分支局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二、实施程序

  (一)省局负责全省系统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组织和统一管理工作。各分支局负责所辖地区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监管工作。

  (二)对于符合无纸化申报基本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各分支局应在2014年8月1日前通过大厅公告、网上公告等多种方式告知其可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对于2014年8月1日之后备案,且符合无纸化申报基本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各分支局要及时告知其可采取无纸化申报方式申办原产地证书。

  (三)对于未在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中评级的原产地申请人,各分支局要及时录入,在周期评定之前暂按照B类企业确定是否实施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

  (四)符合无纸化申报基本条件的原产地申请人向所属分支局提交《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承诺书》(见附件)后,即可开展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除申请更改、重发、补(后)发原产地证书及第三方发票等情形外,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仅需携带已缮制的原产地证书办理原产地证签证手续,免于提交纸质单据。各分支局应将无纸化申报方式签发原产地证书的签证机构留存联作为签证档案,并按要求归档保存。

  (五)各分支局应要求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加强对原产地证申报工作的管理、妥善保管申办原产地证书的证书正本复印件或证书副本、出口商业发票等单据并随时备查,保管期限不低于3年。涉及执法调查或国外海关退证查询时,应要求原产地申请人及时将上述材料移交所属分支局。

  (六)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各分支局应要求有关原产地申请人在申领原产地证书时,按规定提交全部纸面单据。有关原产地申请人凭纸面单据申领原产地证书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

  1.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等级降为C级或以下的;

  2.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的;

  3.因隐瞒进口成分、货物描述(包括货物项数、品名等)与出口商业发票不一致等不如实申报,或原产地证书填制不符合有关签证操作程序要求被国外海关退证查询的;

  4.单据保存不当导致关键性单据缺失或严重损毁的;

  5.其他不适合继续实施无纸化申报的情况。

  三、有关要求

  (一)充分认识无纸化申报的重要性。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是原产地签证便利化的重要突破,各分支局要充分认识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抓好落实。各分支局可结合本辖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各项规定。

  (二)加强对原产地申请人的管理。各分支局要注重建立失信退出机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调档抽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实施无纸化申报的原产地申请人进行监督、检查。

  (三)大力宣传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各分支局要认真做好对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的统计,及时总结实施成效,发现工作中的亮点,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进一步提升检验检疫机构“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

  附件:原产地证无纸化申报承诺书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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