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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05

    SDJGF2015001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5〕2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深化业务体制改革,强化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日常监督管理,根据省局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部署,将原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及评审工作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所属辖区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受理和评审工作(其中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青岛地区的由黄岛检验检疫局负责办理)。委托有效期3年,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申请人分别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交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及延续申请。

  二、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要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及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承接申请人咨询及注册登记受理、评审相关事宜,保证办理程序、时限及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三、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行政许可委托书》(见附件),请你局签署委托书,并于2015年1月10日前邮寄至省局检验处。

  四、自2015年1月1日起省局收到的申请将转交各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自2015年1月31日起,省局不再受理国内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变更和延续申请。

  五、《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试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的通知》(鲁检检函〔2014〕31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

  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附件:行政许可委托书(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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