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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29

SDJGF2014016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调整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4〕570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简化和规范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监管工作,省局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决定对出口装载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适载检验监管工作进行调整,取消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核销环节。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凭出口企业声明签发通关单。出口企业在货物首次出口报检时应提交使用经适载检验合格集装箱的声明(参考格式见附件);对于已经提供声明的出口企业,在出口货物检验检疫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不再通过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联网核销系统核销集装箱号。

  二、抽查验证出口企业用箱情况。分支局应明确相应部门和相关作业要求,确定抽查验证规则,通过核查提单等手段获取出口货物实际装载集装箱信息,比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联网核销平台上的相应集装箱数据库,对出口企业是否使用经过适载检验合格的集装箱进行抽查验证。原则上抽查验证的集装箱数量不低于出口适载检验集装箱数的1%,出口企业覆盖率不低于5%。

  三、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分支局经抽查验证发现,或经出口退运、国外通报、相关贸易方反馈等查实出口企业使用未经适载检验合格集装箱的,应追查责任归属并依法对违规的出口企业或集装箱场站进行查处。经查属出口企业违规使用未经适载检验合格集装箱的,对其恢复实施为期6个月的验查箱号放行的模式。经查属集装箱场站违规将未经适载检验合格的集装箱作为合格的集装箱交付出口企业使用的,应对违规的集装箱场站采取降级降类、增加适载检验抽检比例等措施。

  四、强化适载检验监管工作。承担集装箱适载检验业务的分支局要建立科学的适载检验监管制度和模式,加强对出境集装箱适载检验业务的管理。结合信用管理、分类管理强化对集装箱场站的监管。对经集装箱场站预检合格的集装箱,原则上按照不低于报检箱数1%的比例实施抽检。

  五、用好联网核销系统。分支局要及时将现有联网核销系统调整为“关闭核销模式”状态,并结合集装箱场站适载检验申报、抽查检验、结果登记、合格判定及数据查询等基本功能理顺业务工作。系统调整后,出口企业仍需向集装箱场站提交平台划拨申请,以便集装箱场站完成划拨操作,但不再需要到平台绑定箱号进行核销。省局将尽快完成适载检验监管系统功能调整,增加使用箱号数据库,完善记录内容,增强查询统计功能,保证该项工作有效进行。

  本通知自2014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0月31日。省局《关于启动出境集装箱联网核销系统的通知》(鲁检法函〔2014〕364号)规定与本文内容不一致的,按照本文规定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附件:声明(参考格式)


  附件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10月29日

  声     明

  (参考格式)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我司悉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并承诺我司出口有关商品(商品名称及HS编码见附件)按照法律法规使用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合格的集装箱装载。如违反以上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声明。

                      企业名称(签章):

                        年    月    日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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