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4-07-30

SDJGF2014010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鲁检检〔2014〕165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规范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省局在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产品处理工作规范(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关于印发<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产品处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鲁检检〔2010〕第259号)同时废止。

  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7月29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处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系统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提高不合格问题处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进出口工业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山东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全省系统在进出口工业品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不合格问题,以及出口工业品被国外官方通报、出口退运等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所称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是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或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国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贸易合同以及相关规定要求的进出口机电、轻纺、化矿金等法检工业制成品或原辅材料,不包括食品添加剂。

  本工作规范所称处理,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对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做出的退运、销毁、技术处理等措施,以及相关的原因调查、报送反馈、跟踪验证、后续监管等处置措施。

  第四条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统一管理全省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不合格问题的调查;各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辖区内不合格进出口工业品的处理工作,配合省局对重大不合格问题的调查处置以及对辖区相关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进口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五条对进口化矿金产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进口化矿金产品检出存在以下不合格情况的,应实施销毁或退运处理。

  1.属于列入国家相关禁止进口目录的;

  2.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的废物原料,但未取得进口废物原料相关许可资质的;

  3.夹带属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属于逃避检验监管的;或对夹带物无法实施分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放射性或有毒有害元素等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问题,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进口危险品及其包装检出重大安全隐患或已发生泄漏等事故,检验检疫无法单独处置的,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安监、环保、公安、卫生、海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妥善处置。

  (三)进口化矿金产品检出安全、卫生、环保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四)对上述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常规的品质、数重量不合格的进口化矿金产品,出具相应检验证单;应企业要求,出具检验证书。

  第六条对进口轻纺产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进口轻纺产品检出存在以下不合格情况的,应实施销毁或退运处理。

  1.列入国家相关禁止进口目录的;

  2.属于《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或《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但未取得进口废物原料相关许可资质的;

  3.夹带属于《进口废物管理目录》中规定的固体废物,经调查属于逃避检验监管的;或对夹带物无法实施分拣并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4.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进口轻纺产品检出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三)对上述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等的品质、规格、数重量不合格的进口轻纺产品,出具相应检验证单;应企业要求,出具检验证书。

  第七条对进口机电产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一)进口机电产品检出存在以下不合格情况的,应实施销毁或退运处理。

  1.列入国家相关禁止进口目录的;

  2.逃避国家对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监管,以旧充新的;

  3.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其制造商未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

  4.进口医疗器械未获得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5.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且经技术处理无法消除安全隐患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进口机电产品检出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三)对上述及不符合合同要求等的品质、规格、数重量不合格的进口机电产品,出具相应检验证单;应企业要求,出具检验证书。

  第八条实施销毁处理的,分支局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保留销毁的相关影像资料,影像资料中要有处理过程不同阶段的处理现场影像;实施退运处理的,分支局应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海关,退运完成后应核实退运货物相应的出口货物证明材料并存档。

  第九条分支局检出进口不合格工业品同时发现相关企业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条对进口工业品采取退运或销毁处理的,各分支局除应对产品及时处理外,还应进行原因调查,调查完毕后,要形成调查结论,必要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各分支局获知进入国内市场的进口工业品可能存在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缺陷的,应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组织开展调查,并将相关情况上报省局。依据总局规定采取警示、召回、停止进口与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三章 出口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处理

  第十二条对出口工业品按照不合格问题严重程度可分别采取不准出口、返工整理检验合格后放行等方式处理。

  (一)出口工业品检出存在以下不合格情况的,应实施不准出口处理方式。

  1.列入国家禁止出口相关目录的;

  2.属于假冒伪劣产品的;

  3.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项目不符合进口国法律法规、相关标准,且不能进行技术处理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

  (二)出口工业品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返工整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予以放行。返工整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十三条出口工业品重新检验仍发现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分支局应要求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制订和落实整改措施。分支局应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跟踪验证。

  第十四条 实施分类管理的出口生产企业未按要求及时有效整改不符合情况、企业存在不诚信行为、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隐患、因产品质量或者安全问题被索赔、退货或者投诉且确属企业责任等情况的,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调整检验监管措施,并视情节轻重作降类处理。

  第十五条出口工业品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企业声明转为国内销售的,分支局应将相关情况通报当地国内市场质量监管部门。

  第十六条对发现出口假冒伪劣产品的,以及经调查存在欺诈行为的,应依法立案查处。

  第十七条 出口退运货物调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出口工业产品货物退运追溯调查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269号)及省局有关作业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出口不合格商品被国外通报、召回的调查按照总局《关于印发<出口不合格商品通报、召回调查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3〕18号)及省局有关作业文件执行。

  第四章  不合格信息的报送和利用

  第十九条各分支局检出进出口工业品不合格的,应及时、准确录入总局相关电子信息系统,并与CIQ2000系统数据相一致。

  第二十条进口工业产品检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需实施退运或销毁的,应及时填制进口工业品检出重大情况报告表报省局检验处(附件1)。

  第二十一条出口工业品检出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重大不合格不准出口的,应及时填制出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报省局检验处(附件2)。

  第二十二条各分支局应及时收集检验监管中发现的以及国外反馈的产品不合格情况,及时对产品不合格信息进行分类分析,充分利用不合格信息指导检验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分支局应建立健全不合格产品原因分析及处理相关工作档案。

  第二十四条省局定期开展工业品不合格问题处理工作督查,指导分支局规范和完善工业品不合格问题的收集、分析、报送及处理等有关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输双边协议国家商品、出口援外物资以及进口强制性认证产品、废物原料、进口棉花检出不合格情况,总局、省局有特别处理规定的,按照总局、省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检出不合格情况经评估需启动应急预案的,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境工矿产品检出重大问题应急预案》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工作规范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工作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年7月31日。

  附件:1. 进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略)

       2. 出口工业品检出重大不合格情况报告表(略)

来源:

相关附件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