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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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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4〕322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通关处、动植处、科技处、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化工矿产品检测中心: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关于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检〔2014〕447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

  进口煤炭作为大宗资源性商品,关乎国计民生,涉及国家生态与环境安全。为贯彻落实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全面加强进口煤炭检验检疫工作,形成可复制的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检验检疫监管模式。为落实总局部署要求,省局专门成立了工作领导小组和检验、检疫专家组(见附件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领导,加强业务协调,认真研究总局有关要求,确保山东口岸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检验检疫监管

   (一)加强放射性检测。对进口煤炭批批实施放射性检测,γ射线剂量当量率高于环境本底值5倍时,应进行核素分析。超过《可免于辐射防护监管的物料中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GB 27742)限量要求的,依法移交海关实施退运。

   (二)加强现场检验检疫。要加大对进口煤炭外来夹杂物,特别是土壤、杂草、动植物病残体等检疫类杂物的检疫查验力度。卸货前,要登轮对货物表面进行检疫查验;卸货过程中,要对货流或货堆进行检疫查验;货物堆存过程中,要定期对进口煤炭堆场开展进境杂草疫情监测。检出疫情及禁止进境物要依法实施相应检疫处理及后续检疫监管。

  (三)加强质量环保项目检测。在国家制订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规定相关项目限量要求以前,对进口煤炭批批实施发热量、灰份、硫、汞、砷、磷、氯、氟等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监测,检测数据仅用于环保监测,检验证书仅体现合同/信用证约定项目,待国家出台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后按规定执行。

   三、强化落实

   (一)完善试行作业指导文件。省局组织制定了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管理文件,将随后下发试行,请各分支局在试行过程中提出意见和建议,待国家相关技术法规出台后,省局将根据试行情况并结合总局要求进行修改完善并发布实施。

 (二)充实一线检验检疫力量。进口煤炭检验检疫工作要求批批实施现场放射性检测,强化现场检疫和后续处置。各分支局要尽快调配,保证一线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和放射性检测设备数量满足开展相关工作需要,尽快形成进口煤炭检验、检疫与放射性检测的技术力量。

  (三)完善检测技术能力。省局化工矿产品中心和日照局技术中心负责进口煤炭8个质量环保项目的检测,烟台局技术中心负责进口煤炭放射性核素分析,食品农产品检测中心负责进口煤炭中有害生物的检测。各分支局应将样品送上述实验室进行检测,其中,具备部分项目检测能力的分支局,可在本局实验室检测基础上送检。

  四、加强配合

  (一)分工合作。各分支局检验检疫人员以及相关实验室人员应加强交流沟通,建立进口煤炭检验、检疫、检测联动工作机制。其中,日常检验检疫监管一般由检验人员完成,堆场杂草疫情监测一般由动植物检疫人员完成。

  (二)协同处置。检出问题后,各部门应协同配合,妥善处置。现场检疫发现问题,检验人员应协调检疫部门进行处理;实验室检测发现异常,应及时通知施检单位;对发现的新情况、新趋势、重大典型案例,施检单位应及时总结上报。

  对进口煤炭日常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实行周“零报告”制度。请各分支局于每周星期一上午12时前将周报表(以检验完毕日期为准,见附件2)报送省局检验处。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6月30日。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检验处。

    附件:1.山东检验检疫局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名单(略)

    2.XX局进口煤炭检验检疫监管情况周报表(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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