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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试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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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试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4〕311号 

黄岛、潍坊、滨州检验检疫局:

  为进一步转变监管职能、深化业务体制改革,强化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日常监督管理,根据2014年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管工作部署,决定将原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的行政许可项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以下简称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委托分支检验检疫局办理。结合辖区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业务分布情况,按照先行先试、稳妥推进的原则,拟于2014年7月1日起,先期在你局开展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省局委托黄岛、潍坊、滨州检验检疫局分别负责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青岛、潍坊、滨州地区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受理和评审工作。委托有效期1年,自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在此期间,上述地区申请人分别向黄岛、潍坊、滨州检验检疫局提交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变更及延续申请。

  二、要严格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试点工作规范(试行)》(见附件1)及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及办理有关事项,明确受理部门、人员及联系方式,及时承接申请人咨询及注册登记受理、评审相关事宜,保证办理程序、时限及工作质量符合要求。

  三、要扎实做好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试点工作,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不断完善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及监督管理工作,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将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送省局检验处,省局将根据试点工作情况推进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工作。

  四、根据《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省局统一制定了《行政许可委托书》(见附件2),请你局签署委托书,并于2014年7月1日前寄至省局检验处。

  试点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附件: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属地办理试点工作规范(试行)

  2.行政许可委托书(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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