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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3-10-1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检检〔2013278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省局制订了《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进口棉花重量鉴定工作,确保鉴重工作规范性和结果准确性。 

  二、要按照《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规范(试行)》,对辖区内正在使用集装箱鉴重方式的企业及衡器进行排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的要进行整改,符合要求后方可实施。 

  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检验处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3930 

        

    

  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维护进口棉花贸易各方合法权益,确保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的规范性和准确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03号)、《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1号)和《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质检检函〔2005209号)和相关检验鉴定标准,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山东口岸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是指对以集装箱装载的进口棉花,使用符合规定的汽车衡,采取重车、空车分别鉴重,以重车重量扣除空车及皮重实施重量检验的过程。 

  第四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检验监管处(以下简称“省局检验处”)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工作。各分支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基本条件 

  第五条 进口棉花鉴重应以逐包鉴重方式为主,逐包鉴重应按照总局、省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本工作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进口棉花可以采取集装箱鉴重的方式鉴重。 

  第六条 实施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2年以上进口棉花经验,信誉良好,无不良历史记录,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应在A级和B级。 

  (二)年度进口棉花总重量在1万吨以上。 

  (三)具有针对进口棉花衡重人员、汽车衡管理、计量检定、衡重实施、货物保管与放行、数据传递及交接班等方面工作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有效运行。 

  (四)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登记备案的2名以上衡重人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 

  (五)具有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且计量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并符合第七条规定的汽车衡。 

  第七条 实施集装箱鉴重的汽车衡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汽车衡或非自动汽车衡,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状态良好、分度值(最小示值)≤20公斤;分度数≥3000;最大称量不小于50吨,不大于120吨。 

  (二)准确度应达到Ⅲ级称标准且应优于0.2% 

  (三)称重控制器上带有普通计算机串口,能够显示、打印结果。 

  (四)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汽车衡台面长度的三分之二。 

  (五)电子汽车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六)《进出口商品汽车衡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鉴重》(SN/T0188.3)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于具备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进口棉花企业,对其进口棉花拟采取集装箱鉴重方式并征得供货商同意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出集装箱鉴重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   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申请表(见附表1); 

  (二)   供货商同意使用集装箱鉴重的证明材料; 

  (三)汽车衡照片、说明书复印件、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等技术资料; 

  (四)相关管理制度:包括有关衡重人员、汽车衡管理、计量检定、衡重实施、货物保存与放行、数据传递及交接班制度等方面工作的制度。 

  第三章考核与备案 

  第九条 分支检验检疫局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组应不少于2人。 

  第十条 分支检验检疫局应按照《bt36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考核表》(见附表2,简称“考核表”)的规定进行考核,并对不少于10车货物进行汽车衡鉴重与逐包鉴重结果比对。 

  第十一条 经考核合格的,对其进口棉花实施集装箱鉴重方式。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填写《bt36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备案表》(附表3),报省局检验处备案。 

  经考核达不到本规范第六条、第七条要求的,对其进口棉花实施逐包鉴重方式。 

  第四章鉴重实施 

  第十二条 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的实施应取得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的书面确认,并在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人员实施集装箱鉴重应遵守鉴重场所的相关安全生产制度。企业鉴重人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应按照本规范及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应依据SN/T0188.3标准实施;外贸合同、信用证等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标准实施。 

  第十五条 在实施衡重前,检验检疫人员应检查有关报检资料是否齐全并了解货物的基本信息,发现材料不全的应通知企业进行补充。报检资料主要包括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磅码单、入境货物报检单、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等。  

  第十六条 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时所用汽车衡状态应符合以下要求,并经检验检疫人员现场状态检查符合后方可实施: 

  (一)衡重开始前,检查衡器封识应完好无损。电子汽车衡的计算机系统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仪表的读数、终端显示与打印数据一致; 

  (三)汽车衡承重系统应清洁,汽车衡承重平台与坑基或引桥之间间隙应适中(汽车衡调整限位螺栓头部与预埋件侧面间隙应保持在2mm左右)且无杂物夹卡。 

  (四)汽车衡空载荷,零位示值稳定,承重台卸载后应恢复零位; 

  (五)附有自检功能的,应由司磅人员先行检测并做好记录。 

  (六)数字显示仪表能够复零,零位示值稳定。 

  (七)SN/T0188.3标准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七条 对经现场状态检查符合第十六条规定的汽车衡,应进行灵敏度测试。应根据SN/T0188.3的要求,测试可加载1.4分度值的砝码测试,观察仪表显示数字的改变,仪表显示数字改变的则灵敏度测试通过。 

  第十八条 经过现场状态检查、灵敏度测试合格后,可进行衡重。衡重时应采取静态称量方式。每次衡重前,应观察汽车衡仪表零点标示,置零后方可继续进行衡重。衡重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车辆驶入称面,时速须保持在3km/h以下; 

  (二)车辆驶入称面后停稳、熄火,待仪表显示数字稳定后进行读数; 

  (三)与车辆同时衡重时,除司机一人外,不得再有人员随车衡重; 

  (四)日常连续使用的汽车衡,每班应当检查零点不少于三次; 

  (五)每次重车、空车衡重结束后,检查汽车衡状态,保证衡重全过程状态正常。 

  (六)做好相关记录,保证显示结果与打印、记录结果一致,电子记录应由企业衡重人员与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分别签字后生效,计算与累加应于当班完成。 

  (七)集装箱鉴重结束后,收货人应将进口棉花逐箱货物单独存放,做好防护,直到检验检疫工作结束。检验检疫人员应及时将整批货物的检验记录进行审核、整理、汇总。 

  (八)凡露天作业,风力大于四级或雨雪天气应停止衡重。 

  第十九条 对装载棉花的集装箱鉴重结束后应运送到指定地点开箱卸货。 

  (一)集装箱开箱卸货应在分支检验检疫局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开箱卸货前检验检疫人员应再次核对集装箱号与铅封号,对到货进行确认。 

  (二)卸货时检验检疫人员应组织货物的数量、包装种类逐一认真清点填写相关记录。在卸货过程中若发现存在错货、短包、污染、残损、严重破包以及回潮率超过公定回潮率(8.5%)等异常情况,检验检疫人员应做好取证工作,必要暂停卸货。 

  第二十条 对卸货后的空车衡重应参照重车衡重的相关要求进行。 

  第二十一条 对进口棉花包装材料的重量检验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应区分各种包装类型,按照1%比例分别进行剥皮、称重,每种包装类型回皮不少于3包。 

  (二)记录包装类型、批号、包号、重量等。 

  第二十二条对进口棉花须进行回潮率检测的,其取样工作应以集装箱为单位,按抽样棉包数量的5%抽取,每只不低于50克,且符合《进出口纺织原料检验规程植物纤维 第2部分:棉花》(SN/T2138.2)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回潮率检测要求如下: 

  (一)回潮率样品抽样密封后应在24小时内完成定重,定重时使用精度为0.01克的天平称量50克,每只样品称量时间应控制在1分钟内。 

  (二)回潮率检验按《原棉回潮率试验方法 烘箱法》(GB/T6102.1)执行。 

  (三)回潮率检验结果保留两位小数。 

  第二十四条 对进口棉花重量鉴定、回潮率及包装材料的重量检验数据,除应按照《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GB/T8170)进行修约外,还应按以下要求处理: 

  (一)每包棉花重量以千克(或KG)记录,记录至小数后一位数字。 

  (二)总毛重、总皮重、总净重、公定重量、发票净重以及盈亏重量均以千克(或KG)记录,记录至整数。 

  (三)平均皮重、每包皮重以千克(或KG)记录,记录至小数后三位。 

  (四)回潮率的称重和计算,均记录至小数后两位,以小数后一位出具结果。 

  第二十五条 如果发现集装箱鉴重结果达不到准确度要求,或国外供货商不接受集装箱鉴重结果的情况,不得使用集装箱鉴重结果出证。 

  第二十六条 重量检验结束后,按照《进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质检检函〔2005209号)的要求出具重量证书。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结合本单位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管实际,有效开展集装箱鉴重监督管理工作,确保集装箱鉴重的规范性和准确性。监督管理情况应做好记录,并存入档案。 

  第二十八条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对衡重人员、汽车衡状态、计量检定、校验比对、衡重实施、货物保存与放行、数据传递及交接班等方面的管理及运行情况。 

  (二)集装箱鉴重所需工作条件和技术条件符合性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督管理应与日常鉴重工作相结合。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企业有不符合本第二章要求或发现存在违法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取消对备案企业实施集装箱鉴重方式。 

  第三十条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汽车衡检定周期内日常校验的监督管理。汽车衡的校验可采取标准砝码示值、管理称称量与鉴重结果进行比对的方法。经校验超出《III级汽车衡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表》(附表4)允许范围的应停止使用,经计量部门校准后方可再次使用。对于使用频繁的汽车衡校验周期应不长于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汽车衡校验周期不长于6个月。  

  第三十一条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不定期对汽车衡鉴重结果与逐包鉴重的结果进行比对,填写《集装箱鉴重与逐包衡重重量比对表》(附表5)。比对结果误差参照《III级汽车衡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表》(附表4)掌握。 

  第三十二条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应对每台汽车衡建立技术档案,填写《汽车衡技术档案》(附表6),详细记录日常校准数据(包括重复性、比对数据等)、监督管理、设备出现的故障以及对故障的处理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在检验监管过程中若发现所到货物存在《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1号)中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及时上报省局,必要时暂时停止集装箱鉴重,并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进口棉花有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为的,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自201311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111日。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附表1:bt36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申请表 

  附表2:bt36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考核记录表 

  附表3:bt36进口棉花集装箱鉴重备案表 

  附表4:III级汽车衡使用中最大允许误差表 

  附表5:集装箱鉴重与逐包衡重重量比对表 

  附表6:汽车衡技术档案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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