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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3-10-14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3574 

    

  近日,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明确当前几项进出口工业产品检验监管具体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2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申请非法检出口商品检验出证 

  企业申请非法检出口商品检验出证的,应视同法检出口商品处理。 

  (一)报检各单位在受理企业报检时,应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总局第16号令),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等必要单证,并要求申请人明确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和出证要求等。 

  (二)检验对申请出证商品应实施批批现场检验,检验人员要认真核对货物与报检单证的一致性,依据相关商品检验规程和标准实施现场检验/抽取代表性样品。今后逐步过渡到采信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结果。 

  (三)检测及出证法检目录调整前依据周期检测和型式试验结果出证放行的出口商品,可将原周期检测报告和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延长至20131231日。对其他需要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出证的,可由企业委托实验室进行检测,予以采信的检测报告可按本文第二条执行。 

  (四)收费201381日至1231日免收出口法检商品检验检疫费期间,检验检疫机构免收检验检疫费。 

  二、关于检测报告采信 

  对于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玩具及婴幼儿推车、食品接触产品,可采信的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包括以下三类: 

  a.检验检疫系统内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b.总局许可的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c.生产企业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对企业自主生产出口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 

  此外,出口生丝仍可采信省局《关于规范全省出口生丝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鲁检检函〔2009369号)中规定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关于口岸查验 

  对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工业产品,除散装商品、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外,不再实施口岸核查货证,对系统抽中的批次需人工将核查货证改为验证。 

  四、关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危险货物包装 

  出口危险化学品,仍按照总局113号令要求实施严密监管;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及生产企业,暂时按照原检验监管模式实施周期检验和日常监管,省局将修订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生产企业分类管理作业指导书对相关工作予以调整和规范。 

  五、关于出口汽车和摩托车检验标准 

  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汽车和摩托车(含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检验标准按照总局271号文件执行,对于进口国家(地区)没有排放要求的,按照企业贸易合同中签订的排放要求实施检验。 

  六、关于出口制冷设备检验监管 

  对保留在《目录》内的出口压缩机、空调、冷冻箱、制冰机等制冷设备,不再实施品质检验,仅根据《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要求,对企业提供的非氯氟烃发泡剂、制冷剂的证明材料(产品说明书、技术文件及供货商的证明)进行符合性确认,并根据风险分析情况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七、关于目录外商品监督抽查 

  继续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组织实施2013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鲁检检函〔2013397号)和《检验处关于加快推进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工作的通知》(鲁检便检发〔2013237号)组织开展,确保按时完成抽样、送样、检测及汇总报送工作。 

  八、关于出口危险化学品和双边协议国家商品检验监管试点工作 

  为进一步优化检验监管模式,促进外贸便利化,请淄博检验检疫局研究提出出口危险化学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临沂检验检疫局研究提出出口双边协议国家商品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方案,报省局检验处批准后开展试点工作。 

  省局正在组织对相关作业指导书进行修订,请关注电子内务平台文件上传情况。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局相关处室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3917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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