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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安全套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3-07-11

  SDJGF2013003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出口安全套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

  (鲁检检函〔2013〕441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工业品检测中心、岚山办事处: 

  近期,国家质检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安全套检验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检函〔201318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对出口安全套实施严密监管。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安全套涉及公共安全和人体健康,安全卫生风险大、敏感度高,国家质检总局对加强其检验监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落实总局《通知》要求,经研究对山东地区出口安全套产品实施“产地逐批检验+口岸查验+实验室周期检测”的检验监管模式,确保出口安全套质量安全。 

  二、加强产地检验监管 

  (一)现场检验。产地局应按要求对出口安全套实施逐批现场抽样检验,重点查验产品包装标注的识别标识(制造商或销售商授权信息)、可追溯标示(识别码或批号)、包装完整性及产品外观质量等,并根据现场检验情况抽样送实验室检测。 

  (二)监督检查。在企业正常出口时,产地局应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及要求按照省局出口工业产品分类管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的有关文件执行。同时,应建立企业监管档案,档案内容应至少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信用记录、日常监管记录、实验室周期检测报告、留样记录等内容。 

  三、加强口岸查验。口岸局应加强对运抵口岸安全套产品与换证凭单(条)信息的符合性核查工作,货证核查比例应不低于申报查验批次的5%。对需实施出口货证核查的货物,口岸局应按照有关要求开箱查验,核对货物信息与报检资料是否相符,必要时可实施掏箱查验。 

  四、强化实验室周期检测。对企业常规出口安全套产品,产地局每半年应按照不同品种、规格分别抽样送省局工业品检测中心进行一次全项目检测;对首次出口产品或当产品原材料、生产工艺等发生变化时,应抽样进行全项目检测。其中,产品毒理学检测报告可由企业提供,但检测报告需由CNAS认可相关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出具。 

  五、加强样品管理工作。产地局对检验放行的每批出口产品应留存样品并做好留样记录,每批留存样品应包含实际出口时企业所有生产批号产品,并至少为1个消费包装;留样记录除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样品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检法〔2013184号)规定内容外,还应增加产品识别码或批号等其他可追溯信息。实验室对实施检测的出口安全套产品应留存样品,数量应满足处理复检、仲裁或诉讼等纠纷事项的需要。 

  产地局和实验室样品保存期限应不少于1年。 

  省局已对电子监管系统中出口安全套抽批规则等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请各单位及时维护更新电子监管系统信息。 

  本通知自20137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714日。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检验处。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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