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预报:
今天是:
当前的位置: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15

SDJGF2014013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国质检执〔2014〕472号,见附件)要求,省局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略)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4年9月4日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质检总局关于贯彻<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的意见》(国质检执〔2014〕472号)精神,进一步明确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侵权假冒案件)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执法公信力,制定本细则。

  一、公开主体和范围

  1.按照“谁处罚、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各分支局应主动、及时公开适用一般程序查处的侵权假冒案件信息。

  2.各分支局侵权假冒案件信息公开范围为: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行政处罚案件。

  3.公开后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损害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影响社会稳定,或存在其他依法不应公开情形的案件,各分支局拟决定不予公开的,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报批后可不公开。各分支局不得以上述事项为借口拒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的案件。

  二、公开的内容

  4.对于决定公开的案件,应按照国质检执〔2014〕472号文件规定的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及时公开有关信息。对于公开的信息,于每月27日前将信息公开表连同当月行政处罚报表报省局法制处备案。

  5.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而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相应变更或者撤销处罚决定的信息应当公开。

  6.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其他信息。

  7.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相关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三、公开的程序

  8.省局法制处对各分支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统一管理。各分支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局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

  9.各分支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20个工作日内,应向社会公开案件信息。因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变更或者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分支局应当在接到变更或者撤销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

  10.省局和分支局应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公开案件信息。各分支局应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设置显著的“侵权假冒案件公开”标题栏目,并通过该栏目公开各自案件信息。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常规信息公开渠道外,同时通过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案件信息。

  11.各分支局拟决定不公开侵权假冒案件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局书面请示。省局认为需要公开的,由原来负责信息公开的单位公开;省局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向总局请示。省局接到分支局不予公开案件信息的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总局请示,同时告知分支局暂缓公开。

  五、规范和管理

  12.案件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在公开前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13.各分支局应建立完善各项相关工作制度,明确侵权假冒案件信息公开的涉密审查、审核决定、信息发布、对外协调、不予公开案件信息的请示等。应明确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需要多个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应明确牵头部门,并建立稳定的协调工作机制。

  14.省局法制处负责牵头协调侵权假冒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接受分支局是否公开案件信息的请示和答复工作。

  六、监督和保障

  15.省局对各分支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组织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对不按照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不及时公开或更新信息内容、违规收取费用或者以涉及国家秘密、政治、经济安全、社会稳定、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为借口拒不公开依法应当公开案件的,省局将责令改正并追究责任。涉嫌违纪的,移送相关机关追究责任。

  16.各分支局要加强相关工作经费、人员等方面的条件建设,保障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开展。

  17.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来源:

相关附件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464号

  网站标识码:bm31170001   ICP备案编号:鲁ICP备05029104号-1
网站管理:bt36办公室  技术支持:bt36信息化处
版权所有:bt36    总机电话:0532-80886666
最佳浏览效果:1024*768分辨率  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8.0或以上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