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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时间:2015-07-08

SDJGF2015006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鲁检动〔2015〕187号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14〕618号)精神,省局制定了《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动植处联系。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5年7月7日

  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高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有效性,根据质检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分类管理的通知》(国质检动〔2014〕618号)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山东省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分类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省局)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高、中、低三级风险分级管理,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实施一、二、三类分类管理,针对不同风险等级产品、不同类别生产企业采取不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实行产品分级、企业分类、监管分层、合格评定、动态调整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 省局负责产品风险分析及产品分级的制定及调整,负责企业分类、监管分层、合格评定及动态调整规则的制定。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分类、监管分层、合格评定的实施,负责对企业分类、监管分层的动态调整。

  第二章 产品分级

  第五条 省局在全面衡量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特性、贸易国别、质量历史状况、安全风险监控结果以及日常检验检疫要求和实际情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别的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分级表》(附件1)。

  第六条 省局根据产品风险变化,组织专家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评定并在内网上公布。

  第三章 企业分类

  第七条 省局制定《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分类要求》(附件2),特殊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分类要求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第八条 分支局应鼓励诚信守法、质量管理良好的企业根据《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分类要求》开展自主评估,形成企业自身分类等级申请报告。

  第九条 分支局组成审核组,按照企业分类要求并参考企业自身分类等级申请报告对辖区内生产企业实施分类评定,如实填写《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分类评定记录表》(附件3),客观公正地出具评定结果。

  第十条 未纳入《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分级表》目录的特殊出境动植物产品,分支局可结合其产品特点,参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企业分类要求》进行分类评定。

  第四章 监管分层

  第十一条 分支局对企业实施监管和年度审核(竹木草制品除外)。监管人员应做好相应记录,并对监管发现的问题跟踪检查企业整改情况。

  一类企业: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

  二类企业: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监管次数应保证全年不少于1次;

  三类企业:每年实施1次年度审核,监管次数应保证每季度不少于1次(未生产季度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各个风险等级产品的检疫查验比例按照《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查验频次表》(附件4)实施,质检总局或省局有特殊检验检疫规定要求的,按特殊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分支局应根据省局确定的监管频次、抽批频率以及差别化风险监控措施,按照每个企业分类和各大类动植物及其产品风险分级情况,及时将企业的相关信息维护到电子监管系统中,按照电子监管系统中确定的分类管理规则实施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四条 省局将根据质检总局要求、风险监控、国外相关法规标准、国外通报等变化情况,对检验检疫频率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布。

  第十五条 分支局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特殊产品查验比例低于《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查验频次表》频次的,应报省局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评定放行

  第十六条 分支局应结合监管、安全风险监控、现场检验检疫等情况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进行合格评定。

  第十七条 在综合性评定的基础上,对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以下放行模式:

  1.申报放行。电子监管系统未抽中现场查验的,企业申报后即予放行,实行快速核放。

  2.查验放行。电子监管系统抽中现场查验的,根据现场查验结果放行,并填写现场查验记录。

  3.检测放行。现场查验发现有害生物需送室验室检测,质检总局、省局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检测或输入国有具体检测要求的,根据检测结果放行。

  第十八条 经现场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检疫处理、返工整理或整改合格后准予出境;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境。已放行产品发现不合格的,应通知企业实施召回。

  第六章 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分支局应结合风险监控、日常监管和年度审核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检验检疫要求或违规情况,对企业分类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企业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分支局可对企业作类别降级处理。

  1.企业状况发生变化,已不能达到所属类别要求的;

  2.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国外通报、召回、退货等造成不良影响且确属生产企业责任的;

  3.检验检疫监管中发现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存在质量隐患,经整改未达到企业分类规定要求的;

  4.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第二十一条 对于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应立即取消一、二类资格。

  第二十二条 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12个月后方可申请类别升级。

  第二十三条 三类企业或二类企业符合提升类别条件的,可申请进行升级,类别升级原则上只能逐类升级。

  第二十四条 本规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2017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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