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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质检办财〔2014〕620号
       发布时间:2017-06-28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总局各司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政策的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经营服务单位,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不得违规收费。 

       二、各经营服务单位应按照《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要求,明码标价。 

       三、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特殊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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