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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1-29

   

     山东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检法〔2016222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本局各处室 

  《山东检验检疫局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方案》(鲁检法函〔2015300号)实施以来,全省系统大胆试点,积极探索适合山东特色的“双随机”模式,取得初步成效。近期,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推广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质检办法〔20161351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进一步做好随机抽查工作做出具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检总局关于随机抽查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山东检验检疫局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全省系统进一步做好随机抽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把推广随机抽查工作落到实处 

  高度重视随机抽查工作,将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不折不扣地完成国务院、质检总局提出的目标和要求,细化施工图,倒排时间表,保证责任落实到位。凡是列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且已经试点的事项,年底前要在全省系统全面推开。清单内的其他事项,根据质检总局有关业务司局的部署,年内要选择部分分支局开展试点。对尚未列入清单的依法采用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可根据实际引入随机抽查的理念。对列入清单的事项,省局各业务处室要按照职责分工,于年底前制定随机抽查工作推广工作方案或随机抽查工作试点工作方案。 

  二、科学谋划,统筹推进随机抽查工作 

  推进随机抽查工作,要充分考虑部门职能、人员、专业、分工和地域等因素,兼顾各地发展水平、执法效率和执法成本。省局各业务处室要发挥监督指导作用,加强对分支局随机抽查工作指导和督导检查,统筹推进职责范围内事项的“一单、两库、一细则”和“一公开”各环节的工作。对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要及时分析研究和协调解决,确保全省系统随机抽查工作协调、统一和规范。各分支局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与省局主管处室沟通。 

  三、强化支撑,加快研发随机抽查系统 

  建立完善实施随机抽查措施和手段,保证“随机过程可追溯,随机结果可公开,随机记录可督察”。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随机抽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和科学统一。对选取的随机抽查事项,依托省局开发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随机抽查系统”,拓展使用范围,整合业务需求,打造统一的全省系统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对无法纳入该系统的,要借助已有的信息化系统,实现随机抽查的相关要求。在开发信息化系统时,要严格按照省局有关规定进行需求分析和可行性、必要性论证,防止重复投入开发,同时,省局各业务处室要加强与质检总局有关司局沟通和对接,充分考虑与质检总局信息化系统的接口与共享,提高信息化系统推广性和兼容性。 

  四、强化宣传,扩大随机抽查工作影响 

  大力宣传随机抽查工作,加强对监管对象的宣传和沟通,及时获得监管对象的反馈信息。要主动学习交流,借鉴系统内已有的典型模式,结合具体工作,做出特色,多出亮点。要注意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宣传报道,并报送本单位开展随机抽查工作的进展和做法,向质检总局和省局提供有效的新闻线索和素材,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请省局各业务处室于20161130日前,将推进随机抽查工作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完成时限报送省局法制处。 

    

    

  山东检验检疫局 

  20161123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检验检疫局随机抽查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山东检验检疫监管效能,体现监管的公正性、规范性、简约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山东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东检验检疫系统(简称全省系统)在行政执法事项中逐步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坚持依法监管、公正公开、务实有效、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双随机”抽查机制。 

  第四条  山东检验检疫局(简称省局)法制处负责全省系统随机抽查推广工作的牵头协调工作。 

  省局各业务处室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随机抽查推广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署、检查指导等工作。 

  各分支局应明确各部门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全省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质检总局(简称总局)公布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确定,由省局统一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总局调整情况及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  省局业务处室应建立全省系统随机抽查信息化平台,规范抽查工作流程。在开发信息化系统时,应充分考虑与总局信息化系统的接口与共享。省局各业务处室应加强与总局沟通和对接,提高信息化系统推广性和兼容性。 

  在信息化平台开发完成前,各分支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应依托现有业务系统或工作模式,探索实现双随机的手段,实现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七条  省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总局规定的基本要求和结构,确定省局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负责名录库的录入、维护、动态调整并按要求及时向上级部门备案。 

  各分支局负责建立本局随机抽查事项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八条  各分支局、省局各业务处室根据总局确定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范围,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等因素,确定具体的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 

  对投诉举报多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检查对象,应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各分支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应按照确定的抽查比例和频次,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条  各分支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应从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并综合考虑执法权限、专业要求和人员在岗等情况。 

  实施跨区域执法的,还应综合考虑级别管辖、属地管辖等情况。 

  第十一条  对检查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应按照确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比例和频次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 

  开展监督检查要规范检查行为,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如实记录执法检查情况,确保检查结果的合法、准确和真实。 

  鼓励在执法检查中推广运用执法记录仪等信息化设备,通过电子化手段记录执法情况。 

  第十三条  各分支局、省局各业务处室应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对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实施随机抽查的单位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和各业务领域的规定公开抽查情况和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省局各业务处室负责公开省局组织实施的随机抽查工作的抽查情况和结果。 

  各分支局负责公开本单位组织实施的随机抽查工作的抽查情况和结果。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执法检查中,应探索推进跨部门、跨专业的联合检查,探索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联合随机抽查及部门间的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法律、法规对监督检查方式有明确要求的; 

  (二)依法对被投诉举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 

  (三)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不宜开展随机抽查的; 

  (四)未列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 

  (五)国务院、总局、同级政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及其他特定监督检查的。 

  第十七条  省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总局的要求,结合业务实际,制定各随机抽查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明确检查主体、检查方式、检查内容等事项。实施细则具体应当包括监管要求、实施程序、执法检查人员要求、检查对象应符合的条件、随机抽查方式、比例和频次以及其他相关要求。 

  各分支局可遵照省局各业务处室制定的细则实施检查,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对原有工作过程确定的监管模式作出变更时,相关省局业务处室、分支局应及时更新或废止对应的原有程序或作业文件,保证一线执法工作过程文件的唯一性和有效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局法制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山东检验检疫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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