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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卫生处(0532-80886095)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国境口岸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单位、食品流通单位、餐饮服务单位、饮用水供应单位及公共场所。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四)《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82号)
办理条件:
  (一)国境口岸食品生产、流通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 
  b)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c)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d)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e)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f)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国境口岸饮用水供应单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a)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b)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c)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 
  d)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 
  e)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 
  f)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 
  g)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 
  h)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 
  i)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 
  (三)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a)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 
  b)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和卫生管理制度; 
  c)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 
  d)应搞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 
  e)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系统相关规定的要求。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一)申请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口岸卫生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d)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有关资料; 
  e)其他材料: 
  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生产用水卫生检验报告等。生产加工过程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 
  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 
  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用水卫生检验报告;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 
  集中用餐的非盈利食堂可免予提供营业执照,但应当提供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二)申请饮用水供应的口岸卫生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d)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e)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f)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 
  g)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一年内水质检测合格报告; 
  h)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 
  (三)申请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口岸卫生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a)卫生许可证申请书; 
  b)营业执照复印件; 
  c)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经营者)资格及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d)本单位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 
  e)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f)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g)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说明: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申请材料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提交的申请材料大小为A4纸;受理机构接受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审批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应对其提交申请许可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许可。 
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无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格式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相应的书面凭证;   
  (三)受理申请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规定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和监测;   
  (四)检验检疫机构根据材料审核、现场考核的结果,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卫生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4年。   
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卫生许可决定(需要听证、检疫、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在内)。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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