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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位置:
从事进出境检疫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认定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通关处咨询预约电话(0532-80886583、80886132) 办公地址和时间 山东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口岸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的核准工作 。
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06号)第五十五条:从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理业务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考核合格。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4.《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81号) 
5.《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一条:从事进出境集装箱清洗、卫生除害处理的单位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办理条件:
符合《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和人员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申请材料:
  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表》1份(“材料下载”页面下载,由申请单位填写); 
  (2)工商营业执照(由工商行政部门颁发)复印件1份,并同时交验原件; 
  (3)申请单位章程、质量管理体系、安全保障体系、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预案、检疫处理操作规范文件(内容包括操作规范,药品、器械仓库平面图,熏蒸库房、辐照作业库房、热处理库房平面图,检疫处理专用场地平面图,检疫处理设施、药品和器材清单)等文件材料各1份(由申请单位制作); 
  (4)申请单位所属检疫处理人员名单(含姓名、性别、年龄、从业类别、《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编号等,由申请单位制作)1份及其《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证》(简称《从业证》,由检验检疫部门颁发)复印件1份,并同时交验原件; 
  (5)需要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由申请单位法人就其从业人员及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符合相关规定作出的书面申明1份(由申请单位制作)。 
  2.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申请: 
  (1)《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从业资格考试报名表》(需贴照片,“材料下载”页面下载,由申请人填写)1份; 
  (2)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签发)复印件1份,并同时交验原件; 
  (3)1寸彩色近照2张及电子版一寸白底彩色免冠照片(大小2.5×3.5厘米,像素295×413px,分辨率300像素/英寸)1份(由申请人提供)。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申请人对审批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好检疫处理工作,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管理。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可点击本页面“办公地址和时间”-“山东检验检疫局及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获取电话等联系方式,进行预约办理。 
   行政许可申请人如果需要许可证照快递服务请在许可申请时提出。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提供EMS快递许可证照(费用到付),有关资费标准请查询邮政部门相关规定。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 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向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单位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单》;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组织评审。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核,于受理申请3日内将《文件审核记录》连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山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在受理申请5日内组成评审专家组,评审组人数一般为3-5人。山东检验检疫局应于评审前向申请单位签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检验(检测、检疫、鉴定、专家评审)期限告知书》,评审期限不超过30天。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现场进行有效性、真实性、一致性核准,填写评审记录,并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4)决定。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文件审核、专家组评审结果,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申请单位符合申请条件、现场评审通过(包括整改合格后评审通过),给予同意核准的意见。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现场评审不通过或申请材料造假的,给予不予核准的意见。如自申请之日起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5)签发证书。作出准予核准决定的,山东检验检疫局在10日内签发《出入境检疫处理单位核准证书》(简称《核准证书》)并送达。不予核准的,山东检验检疫局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6)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检疫处理人员变更或其它事项变更的,检疫处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后报山东检验检疫局。符合规定要求的,山东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相关资料后20日内完成变更手续。 
  (7)延续。检疫处理单位需要延续核准有效期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核准证书》。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材料进行文件审核后报山东检验检疫局。山东检验检疫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对检疫处理单位进行延续复核,准予延续的,换发《核准证书》。 
  2. 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申请: 
  (1)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材料,提出申请。 
  (2)申请受理。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准考证》;不予受理申请的,出具《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3)组织考试。山东检验检疫局按照《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考试大纲》(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的要求和范围,组织实施考试工作。 
   (4)发证。山东检验检疫局根据考试情况,确定考试合格人员,联系印制《从业证》,由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向考试合格的申请人颁发《从业证》。
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山东检验检疫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12365(业务)、0532-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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