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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报检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通关处(0532-80886079)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进境商品和货物的申报。
办理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
办理条件:
一、受理报检的范围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报检资格
1.报检企业需为合同(包括购销合同)或合约的关系人,或持有上述关系人的委托书。
2.报检企业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所属报检人员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4.报检人员报检时应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以个人名义作为报检企业报检的,无需备案,报检时须持有身份证等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填制完整的《入境货物报检单》。
2.对外贸易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贸易和运输单据复印件;受理快件报检时,应当提供报检单及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的复印件。
3.属于代理报检的,应提供《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
4.其它单据
- 入境验证管理、卫生注册或审批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 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产地证书正本;须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正本。
- 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进境的动物,应提供输出动物的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携带犬、猫进境的还应有预防接种证书正本。
- 过境或转运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应提供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正本;过境的动物,还应有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正本。
- 申请残损鉴定的,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 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审核是否提供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等。
-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的禁止进境物,应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正本)。
- 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有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正本。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提交电子报检数据和纸面单据——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报检时限和地点、电子报检数据和报检单据进行审核——受理报检
办理时限:
1.对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货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当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入境流向货物,应于口岸通关放行后20天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 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应在货物入境前30天报检。
4.申请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纸面单据和电子报检数据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审核后合格的,当场受理报检并出具报检编号,电子报检数据自动转施检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报检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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