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出境商品和货物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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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质检总局第16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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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一、报检范围
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结算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国际贸易关系人申请的其他检验检疫、鉴定工作。 二、报检资格 1.报检企业需为合同(包括购销合同)或合约的关系人,或持有上述关系人的委托书; 2.报检企业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所属报检人员需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 3.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凭有效证明文件可以直接办理报检手续; 4.报检人员报检时应提供备案号及报检人员身份证明。以个人名义作为报检企业报检的,无需备案,报检时须持有身份证等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
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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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1. 填制完整的《出境货物报检单》;
2. 对外贸易合同(收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信用证等有关单证;报检快件时,应提供报检单及总运单、每一快件的分运单、发票等有关单证; 3. 属于代理报检的,应提交有《代理报检委托书》正本; 4. 其它单据: - 办理预报检的,应提供外贸合同或注明检验检疫的项目和要求的内贸合同; - 申请换证的,应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或凭条; - 实施品质检验的,应提供厂检合格单或检测报告; - 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供重量明细单; - 危险货物,应审核是否提供《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 实施许可、注册登记管理的货物,应审核是否提供有关证明; - 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审核是否提供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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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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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提交电子报检数据和纸面单据——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资格、报检时限和地点、电子报检数据和报检单据进行审核——受理报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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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装运前7天向货物生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对于个别检验检疫周期较长的货物,应留有相应的检验检疫时间。需隔离检疫的出境动物在出境前60天预报检,隔离前7天报检。
申请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纸面单据和电子报检数据后,各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审核后合格的,当场受理报检并出具报检编号,电子报检数据自动转施检部门;审核不合格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待申请人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提交报检申请。 |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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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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