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工作。进口商备案初审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符合要求的予以通过审核。分支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进口食品市场主体进行监督考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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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四条: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审核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第九十六条: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九十八条: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 2、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
办理条件:
符合《食品安全法》、《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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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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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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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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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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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申请单位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向分支局提交申请材料→分支局受理企业申请→分支局审核合格后在进口商备案系统中予以提交→质检总局审核并网站公布。
一、备案申请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或工商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二、申请备案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系统”录入相关信息; (二)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交随附材料,并同时交验原件; (三)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审核通过; (四)总局审核公布备案名单。 三、备案申请条件 (一)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所申请的食品或农产品(货物)的进口、生产、经销或代理等内容。 (三)在工商登记所在地有固定办公场所; (四)设立食品安全员岗位,法人代表或者法人代表授权的业务负责人,食品安全员需熟悉进口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进口及销售记录产品追溯管理制度、不合格食品召回、处理等制度); (五)对于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在申请备案时提供虚假备案资料和信息的,不予备案;已备案的,取消备案编号。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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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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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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