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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备案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0532-80886186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用于国内销售的一般贸易进口水产品存储单位 
办理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5号令) 
  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国质检食〔2011〕286号) 
存储库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办理条件:
  用于国内销售的一般贸易进口水产品存储单位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进境水产品存储库申请表;存储库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申请 
  1.1符合《进口水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有关规定的存储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分支局提出备案申请。 
  1.2申请备案的进境水产品存储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建立存储库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1.3申请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进口水产品存储库备案申请表》,连同质量体系文件一并提交所在地分支局。 
  2考 核 
  2.1申请单位所在地分支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组织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分支机构将符合要求的存储库相关电子版材料报送省局,包括1.质量体系文件;2.申请书;3.其他相关材料。 
  3.冷库编号 
  3.1省局将分支机构提交的符合要求的存储库资料予以编号。 
3.2备案资格自批准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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