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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肉类存储冷库备案
受理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99)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备案工作。
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是指同时具备日常检验检疫查验和存储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一体化设施,包括查验平台和存储冷库。指定口岸/查验场可根据贸易需要配备一个或多个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
办理依据:
  1、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令) 
  第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存储在检验检疫机构认可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存储冷库或者其他场所。肉类产品进口口岸应当具备与进口肉类产品数量相适应的存储冷库。存储冷库应当符合进口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2、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第64号公告) 
  第十条 指定口岸/查验场的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布局须符合食品安全控制和动物疫情防控要求。指定口岸/查验场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周围50米内不得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第十二条 地面应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设有防火、防汛、防盗设施、污水排放、垃圾存储与处理、清洗等设施。 
  第十三条 行政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更衣室、轮班休息室、档案室等。行政办公用房面积应当根据指定口岸/查验场检验检疫人员编制数以及国家关于口岸查验单位办公用房人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第十四条 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包括采取样品室、样品预处理室、样品存储室、应急处置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室、信息设备机房或具有以上功能。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应与检验检疫业务需求相匹配。 
  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并满足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监管工作的需要。 
  第十五条 集装箱待检和扣留区应明确标识,配置集装箱吊卸设备和必要的专用电源设施。 
第十六条 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具备冷链查验和存储相关功能。冷链查验平台应能够满足对适当数量集装箱实施查验,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或CIQ标志。储存设施应符合进口肉类备案冷库要求。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口肉类指定口岸管理的公告》所规定的要求条件。进口肉类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是指同时具备日常检验检疫查验和存储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一体化设施,包括查验平台和存储冷库。指定口岸/查验场可根据贸易需要配备一个或多个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储存冷库按存储温度分为冷藏冷库和冷冻冷库。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1)《进口肉类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2)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建设情况介绍材料;(3)冷库平面图(标明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库位、查验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4)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5)实景照片,包括备案监管冷库概貌、视频监控设施、温度监控设施等;(6)自查验收报告;(7)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地市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8)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山东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电话:0532-80886199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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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一、基本条件 
   1、交通、运输便利、位于指定进境口岸辖区范围内,或临近指定进境口岸且在同一地级行政区内。具备有方便搬运的运作空间。 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周边3公里范围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周围50米内有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冷链查验平台应能够满足对适当数量集装箱实施查验,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或CIQ标志。  
    2、冷链查验平台应相对封闭,配备有制冷设备及遮盖封闭设施(如密闭气帘,密闭门等设施),查验平台的温度应保证货物始终处于低温状态(平台温度控制在12℃以下)。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与防鼠带。 
    3、设有防火、防汛、防盗设施、污水排放、垃圾存储与处理、清洗等设施。 
    4、冷冻库库房温度应当达到-18℃以下;冷藏库库房温度视进口产品而定。  
    5、冷库内保持无污垢、无异味,环境卫生整洁,布局合理,不得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保持过道整洁,不准放置障碍物品。库房应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6、应当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库内应当配备非水银温度计,并应经过符合资质的计量部门予以校准并在有效期内。  
    7、应提供视频监控等必要的电子监管设施设备,监控肉类查验的各个环节。视频监控资料保留不少于三个月。  
    8、检疫检疫行政办公用房应符合要求(包括办公室、会议室、值班室、更衣室、轮班休息室、档案室等或具有以上功能)。人均面积是否达标。行政办公用房可以一房多用,但要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备。 
   9、检验检疫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应符合要求(包括采取样品室、样品预处理室、样品存储室、应急处置室、应急设备存放室、药械存放室、外来有害生物监测室、信息设备机房等或具有以上功能)。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在合理距离范围内,采样室应在一体化设施内部或相连,标识明确,与进口查验业务需求相匹配。现场查验专业技术用房可以一房多用,但要做到布局合理,功能齐备; 
   10、集装箱待检和扣留区应明确标识,配置集装箱吊卸设备和必要的专用电源设施。  
   11、检疫处理区位置合理,设置了明显的标志牌、告示牌。设有废弃物储集设施。 
   12、建立与进口肉类检验检疫相适应的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 
  二、申报程序 
    1.根据地方经济发展、企业贸易需求,已获批准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地市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地方口岸办或商务局)可向直属局推荐,由经营单位向直属局提出新增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申请。直属局经审核后书面答复。新增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获准筹建后,2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  
    2.申请材料包括:(1)《进口肉类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检验检疫备案申请表》(附件1);(2)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建设情况介绍材料;(3)冷库平面图(标明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库位、查验平台、视频监控系统监控区域);(4)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安全卫生质量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卫生防疫制度、出入库管理制度、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等;(5)实景照片,包括备案监管冷库概貌、视频监控设施、温度监控设施等;(6)自查验收报告;(7)指定口岸/查验场所在地地市级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推荐意见;(8)有效的企业营业证明,如法人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冷冻食品仓储方面内容)、食品仓储资格证明。如实施三证合一(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则可采用三证合一的证照。    
   三、筹建验收 
  1.筹建过程中,山东局和相关分支局组织对规划设计和现场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并推进相关工作;筹建完成并符合条件的,直属局向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质检总局视情况组织开展现场验收。    
  2.新筹建指定口岸/查验场的冷链查验与一体化设施作为指定口岸/查验场申请条件之一,不再单独申请验收。  
  3.总局验收合格的将由总局统一发布备案名单。冷链查验和储存一体化设施连续两年没有存储进口肉类的,原则上予以取消备案。
办理时限:
  新申请冷链查验与储存一体化设施获准筹建后,2年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申请。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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