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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加工食品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92)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地区进口加工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所指加工食品主要包括:乳和乳制品、蜂产品、罐头、食用动植物源性蛋白及制品、粮食制品、饮料、酒类、糖及糖食、调味品、特殊膳食用食品、保健食品、新食品原料、卷烟。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 
5.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52号令)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进口报检材料: 
  进口食品(本指导书产品范围,下同)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a)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b)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分支机构在受理进口乳制品报检时需对照总局公布的各国输华乳制品卫生证书样本进行确认,凡证书未经总局确认或与经总局确认证书样本不符的,不予受理。 
  c)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加盖公章的原文标签样张、原文标签中文翻译件、中文标签样张等;已经获得标签备案号的食品再次进口时,需提供标签备案号清单和中文标签样张。 
  d)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e)进口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当提供《检疫许可证》; 
  f)涉及有保健功能的,应当提供食药总局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 
  g)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进口乳制品标签中标注获得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的,提交的证明材料需经外交途径确认。 
  h)进口有机认证食品,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i)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 
  目的检测报告,包括标准中引用的食品中污染物和真菌毒素的标准,如产品标签上明确标注了该成分含量,则检测报告中应包括该项目。首次进口,指境外生产企业、产品名称、配方、境外出口商、境内进口商等信息完全相同的乳品从同一口岸第一次进口; 
  j)非首次进口的乳品,应当提供首次进口时提供的检测报告和报检单复印件,及符合《质检总局关于调整《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实施要求的公告》(2015年第3号公告)要求的检测报告,非首次进口乳品检测项目表见附录2; 
  k)进口乳品安全卫生项目(包括致病菌、真菌毒素、污染物、重金属、非法添加物)不合格,再次进口时,应当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连续5批次未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合格,再次进口时提供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国家质检总局要求项目的检测报告; 
  l)对进口报检时产品距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予受理; 
  m)新西兰进口的乳粉,进口商在报检时应批批提供有资质检测机构出具的不含氟乙酸钠的检测报告;对新西兰输华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配方乳粉批批实施抽样检测氟乙酸钠,并增加抽样数量;对新西兰输华原料乳粉,需实施氟乙酸钠抽检; 
  n)禁止从日本福岛县、群马县、栃木县、茨城县、宫城县、新泻县、长野县、琦玉县、东京都、千叶县等10个都县进口食品;所有输华的日本食品需提供日本官方出具原产地证明;本作业指导书适用范围内的日本进口的蔬菜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水果制品(具体 HS编码见附录3)还需提供日方出具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放射性检测合格证明需经国家质检总局认可; 
  o)进口保健食品报检时应提供食药局颁发的《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 
  p)进口食品原辅料中包含新食品原料的应符合卫计委对相关新食品原料公告中的使用要求和范围; 
  q)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受理报检 
  进口加工食品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机构报检。 
  二、检疫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的审核与核销 
  由实施检验检疫的分支机构在系统上进行审核与核销。 
  三、签发通关单 
  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交由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四、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应在指定口岸/指定查验场进行。口岸机构对运输设备、箱体内部、货物、包装及标识、感官、规格等进行查验,做好现场查验记录,确保查验工作到位。 
  六、抽样送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警示通报等要求,对不同国家不同种类肉类抽样检测残留、污染物、微生物等项目。 
  七、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按照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 
  八、结果评定和处理 
  1、合格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2、不合格产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
《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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