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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肉类、蛋及蛋制品、肠衣产品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99)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地区进口肉类、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进口肉类产品包括: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 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令) 
  第十三条 进口肉类产品应当从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口岸进口。 
  进口口岸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具备进口肉类产品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验检疫的设备设施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内外包装使用无毒、无害的材料,完好无破损; 
  (二)内外包装上应当标明产地国、品名、生产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 
  (三)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目的地应当标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第十五条 肉类产品进口前或者进口时,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持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相关证书正本原件、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等单证向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进口肉类产品随附的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证书,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对该证书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并对检疫审批数量进行核销,出具入境货物通关证明。 
  第十七条 装运进口肉类产品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应当在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第十八条 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规定对进口肉类产品实施现场检验检疫。 
  第二十一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进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结果作出如下处理: 
  1.无有效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  
  2.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的; 
  3.未获得注册的生产企业生产的进口肉类产品的; 
  4.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三)经检验检疫,涉及人身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以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可销售或者使用。
(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应当注明进口肉类产品的集装箱号、生产批次号、生产厂家名称和注册号、唛头等追溯信息。 (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预核销单,下同)、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原件、第三方检测报告(总局警示通报或相关文件有规定时)、贸易合同、全程提单、装箱单或产品清单(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提供,按品种、厂号和生产批号列明,如果卫生证书上已明确生产批号的除外)、发票等单证(复印件均需加盖收货人公章)、承诺书(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出口商的生产批号准确性承诺,如有必要)、原产地证(如有必要)。经港澳中转的,还需提供港澳中检公司装有中转预检证书原件、照片和加盖港澳中检公司公章的头程提单复印件的密封专用信函(应检查报检人提供的港澳中检公司特制的信封是否完好)。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受理报检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货物进境前或进境时向进境口岸机构报检。转关货物在进境口岸机构申报,集装箱消毒后,直接调离至结关地,向结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单位需提供检疫许可证预核销单、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卫生证书正本,提单、发票、合同、装箱单等相关贸易单证。 
  二、检疫许可证和卫生证书的审核与核销 
   由实施检验检疫的分支机构在系统上进行审核与核销。 
  三、签发通关单 
  经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齐全且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交由报检人办理通关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实施通关单联网核查。 
  四、集装箱防疫消毒处理 
  进境口岸机构应对装运进口肉类的运输工具和集装箱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进口肉类产品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和集装箱。 
  五、现场查验 
  现场查验应在指定口岸/指定查验场进行。口岸机构对运输设备、箱体内部、货物、包装及标识、感官、规格等进行查验,做好现场查验记录,确保查验工作到位。 
  六、抽样送检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年度进口食品化妆品监督抽检计划、警示通报等要求,对不同国家不同种类肉类抽样检测残留、污染物、微生物等项目。 
  七、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按照总局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2016版)以及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收样、检测和报告等工作。 
  八、结果评定和处理 
  1、合格产品出证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生产、加工、销售、使用。 
  2、不合格产品处理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处理。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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