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本事项为无数量限制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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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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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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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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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出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未装箱的不需提供)、发票等;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证明(养殖水产品需提供);出口水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其他所需提供的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口企业备案证书、包装样式等)。 |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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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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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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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应提供相关报检资料包括:出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单(未装箱的不需提供)、发票等;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口水产品原料供货证明(养殖水产品需提供);出口水产品合格证明材料; 其他所需提供的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出口企业备案证书、包装样式等)。 2.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和信用管理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出口水产品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通过制定、执行年度出口水产品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实现对不同类别企业的不同风险级别产品的抽检验证方式,按照有关监控计划方案抽样进行实验室检测。 3.结果评定 3.1合格评定程序 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水产品企业自检自控体系进行风险评估和体系验证的基础上,根据检验检疫官方监控结果与有资质实验室出具的企业监控结果、并结合日常监管与出口监装等情况,对出口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进行合格评定,评定合格的产品方准出口。 3.2经合格评定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后续跟踪处理。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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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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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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