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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肉类、蛋及蛋制品、肠衣产品检验检疫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99)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地区出口肉类产品、禽蛋及蛋制品、肠衣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包括罐头产品。禽蛋及蛋制品是指出口新鲜的或冷藏的鸡蛋,和以鲜鸡、鸭、鹌鹑等禽蛋为原料,经加工而成的干蛋品、咸蛋、皮蛋(不包括种用蛋)等的检验。
肠衣类产品是指采用健康牲畜的食道、胃、小肠、大肠和膀胱等器官,经过特殊加工,对保留的组织进行盐渍或干制的动物组织,是灌制香肠的衣膜。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对商检机构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以至国家商检部门申请复验,由受理复验的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及时作出复验结论。 
  2.《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3、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令) 
  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44号令) 
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出口报检材料:报检单,合同、发票、厂检合格单,备货单,装箱单等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官方监管 
  官方兽医负责对出口肉类、肠衣、禽蛋及产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二、报检 
  生产加工企业在对其生产的产品自检合格后,由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向出口生产加工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报检单位应提供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产品加工用原料供货证明材料等,使用进口原料肉,还应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复印件。实施无纸化报检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实施无纸化报检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现场检验检疫 
  1、感官检验 
  官方兽医应检查货物的色泽、气味、品质是否正常,有无风干、血污及冰霜以及冷冻状况等,有无杂质、羽毛,规格是否与合同、信用证等相符。 
  2、包装检验 
  官方兽医应检查包装箱的品名、唛头、追溯号、加工厂名称、地址、注册代号、加工/屠宰日期等信息是否完整并应与单证相符;检查包装物是否清洁、牢固、无破损,无发霉等。 
  3、数/重量检验 
  官方兽医应检查货物的数重量是否与报检数重量相符。 
  四、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监督抽检 
  检验检疫机构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总局年度监督抽检计划,对出口产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微生物进行监督抽检。 
  五、合格评定 
检验检疫机构对报检的出口产品的检验报告、装运记录等进行审核,结合监管、监督抽检、现场检验检疫等情况进行合格评定。符合规定的,签发有关检验检疫证单;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签发不合格通知单。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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