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工作,实施备案管理的出口食品植物源性原料品种包括:蔬菜(含栽培食用菌)、茶叶和大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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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1.《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20号令). 3.《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总局2012年第56号公告)。 |
办理条件:
符合《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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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数量: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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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两份: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或供港澳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备案主体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备案主体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物保护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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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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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接收:
向种植场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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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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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1.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者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以作为申请人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 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受理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检验检疫机构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3.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进行文件审核,必要时实施现场审核。 审核符合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给予备案编号;不符合条件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原因。供港澳蔬菜种植场备案的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的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
办理时限: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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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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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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