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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水产品养殖场备案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局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80886186 办公地址和时间 青岛市中山路2号9:00-12:00;13:30-17:00
适用范围:
供人类食用的水生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包括水母类、软体类、甲壳类、棘皮类、头索类、鱼类、两栖类、爬行类、水生哺乳类动物等其他水生动物产品以及藻类等海洋植物产品及其制品,不包括活水生动物及水生动植物繁殖材料。本事项为无数量限制的事项。
办理依据:
《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总局135号令)
办理条件:
  供出口水产品加工使用的养殖原料的养殖场必须实施备案 
审批数量:
审批数量无
申请材料:
  本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等)、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养殖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申请 
  养殖场在向出口食品加工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填写并提交《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 
  养殖场在提交《出口加工用水产养殖场备案申请书》时,应当提供本养殖场的水产养殖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池、药房、饲料房等)、药物及饲料使用清单、养殖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考核发证。 
  2.1材料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养殖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2抽封样检测。 
  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安排现场养殖水产品抽封样,并送有资格的检测实验室检测农兽药残留、重金属和环境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根据风险分析原则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检测项目。 
  2.3现场考核。 
  检验检疫机构收到检测实验室的合格检测报告后,组成2至3名具备资格的评审员参加的考核组,按照《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进行考核。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组,由考核组组织验证。 
  2.4审核。 
  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应当将考核报告及养殖场提交的申请备案材料及时送直属局。 
  直属局对考核组所提交的考核报告及申请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审核。  
  考核不合格的养殖场,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检验检疫备案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落实整改。 
  备案证明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4年。 
  3.养殖场对养殖水产品原料的控制。 
  备案养殖场每一生产季投苗后需将投苗数量、规格、估算产量书面报告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 
养殖场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养殖水产原料必须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如实填写《出口加工用养殖水产品供货证明》,并在每一生产季结束后持供货证明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核销手续。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及其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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