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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肉类产品养殖场备案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食品处(0532-80886185)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地区出口肉类产品饲养场备案工作。
办理依据:
  1.《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136号令) 
  第二十六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饲养场。 
  第二十七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或者屠宰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出口肉类产品原料出具供货证明。 
  第五十条 出口肉类产品加工用动物备案饲养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备案: 
  (一)存放或者使用中国、拟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禁止使用的药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使用的药物未标明有效成份或者使用含有禁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未按照规定在休药期停药的; 
  (二)提供虚假供货证明、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备案号的; 
  (三)隐瞒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未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四)拒不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监督管理的; 
  (五)备案饲养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后30日内未申请变更的; 
  (六)养殖规模扩大、使用新药或者新饲料或者质量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后30日内未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的; 
(七)一年内没有出口供货的。
办理条件:
  符合《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条件。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备案申请书 (总局正在统一制定,正式发布前,由各分支局自行制定。)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应如实提供报检资料,并保证资料真实有效。 
申请接收:
向出口生产企业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1.申请 
  养殖场在向出口屠宰加工企业提供原料前,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局申请备案,填写并提交养殖场备案申请书(总局正在制定申请书,在总局正式发布前,由各分支局参照之前备案要求自行制定。)。 
  养殖场在提交养殖场备案申请书时,应当随附畜牧部门的动物防疫合格证,本养殖场的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养殖场平面图及彩色照片(包括养殖场全貌、养殖舍/圈、兽医室、药房、饲料房、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药物及饲料清单及质量检测报告、水质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考核发证。 
  2.1材料审核。 
  检验检疫机构接受养殖场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受理申请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通知养殖场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2.2现场考核。 
  分支检验检疫局,视情况组成2至3名评审员参加的考核组,按照养殖场备案的相关规定,对申请备案的养殖场进行考核,并填写养殖场备案考核记录表(总局正在制定考核记录表,在总局正式发布前,由各分支局参照之前备案要求自行制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养殖场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考核组,由考核组组织验证。 
  2.4审核。 
  考核结束后,分支局将符合备案要求的养殖场名单按照总局网站公布格式,及时函报报直属局。 
  直属局视情况组织现场抽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统一报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3.养殖场对原料的控制。 
  养殖场向出口加工企业提供原料,必须遵守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并按照136号令规定提供供货证明。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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