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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受理机构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 决定机构 山东检验检疫局
咨询部门及途径 认证处(0532-80886178) 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分支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时间及地址
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辖区企业进口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且符合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相关条款。
办理依据: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审批数量: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通过“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ccmb.cnca.cn)”提交申请产品的进口合同、发票、提单以及按照不同的条款需提交的以下文件:    
   (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测试此类商品);  
    2.科研测试计划书或项目书;  
    3.进口汽车产品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复印件。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线所在工厂书面申请函;  
    3.引进生产线的证明材料;  
  4.产品符合性声明。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符合性声明;  
    3.用户维修协议的相关资料;  
    4.进口维修报关单;  
    5.提供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2.产品符合性声明;  
    3.出厂检测报告;  
    4.生产线进口报关单;  
    5.提供生产线明细清单、图纸等资料(由检验检疫机构现场监管或以成套设备报捡的除外);  
    6.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或引进生产线/成套生产线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2.产品符合性声明;  
    3.汽车提供进口许可证;  
    4.参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处置计划。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产品公司,展览品申请人必须是负责展览的公司);  
    2.产品符合性声明;  
    3.汽车提供进口许可证;  
    4.负责展示的企业书面申请(包括:商品明细、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对该产品在展示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承诺产品退运出关后2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局办理核销手续和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5.参加展览会批文和展会结束后的计划退运时间。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零部件/产品的工厂);  
    2.产品符合性声明;  
    3.整机生产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承诺、对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整机在出口2周内到签发《免办证明》的检验检疫局进行核销和配合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4.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成品图纸,产品配料表或成品实物等。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和来料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海关登记手册复印件盖章;  
    3.电子帐册复印件;  
   4.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
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复议、诉讼权利,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 
  申请人应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申报用途使用,并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做好监管工作。 
申请接收:
网上接收:http://cccmb.cnca.cn; 
向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办事基本流程:
见流程图
办理方式:
  (一)申请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申请人,通过“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网址为http://cccmb.cnca.cn)”进行申请,第一次申请需先注册账号。申请人通过系统填写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产品信息,上传《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所需提交的材料。录入申请信息时要注意:合同号、发票号、提单号、申请免于办理的原因、理由、情况介绍必须录入,不能省略。产品信息选择准确,产品特性描述清楚。检查无误后提交申请。系统操作方法参见网站“用户操作手册”。  
  (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受理企业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符合的审批通过,并签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不符合的审批不通过并通知申请人。  
(三)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零部件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有效期同海关手册有效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其它情况有效期为30天。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监督投诉渠道:
1.电话投诉:0532-8088 6611(业务)、80886600(行风廉政) 
2.网上投诉:山东局外网http://www.liaoningxinyuefeng.com “投诉举报”专栏 
3.信函投诉:bt36,地址:青岛市南区中山路2号,邮编266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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